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留和取消县政府部门各类证明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20-01-08 15:40:4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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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政2019〕47

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保留和取消县政府部门各类证明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解决企业和基层群众“办事难”问题,按照“放管服”改革安排部署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省级证明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18〕32号)文件要求,我县紧紧围绕简化办事手续,持续开展简政便民行动,对全县各类证明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各类证明30项,取消177项,现予公布。

凡纳入取消证明清单、未纳入保留证明清单的证明,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开具。要严格按照规范后的办理方式提供服务,确保不因取消证明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需要增加或调整证明的,要按照程序报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审核;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增加和调整。

各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取消证明的事项中,需要受理部门核实确认的,要通过直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核实的方式办理;接受征询部门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及时反馈意见。对保留的证明,要规范名称、设定依据,明确用途,形成办事指南,让办事群众一目了然。

 

附件:1.保留的县级证明清单

          2.取消的县级证明清单

                                                                                                                                   2019年12月16


附件1

 

 

 

 

 

保留的县级证明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证明名称

设定依据

证明开具单位

证明用途

备注

1

太康县气象局

气象灾害证明

中国气象局第4号令《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

受灾的个人或单位

保险理赔、建筑施工延误等经济纠纷;事故调查、公安办案以及科研应用等

 

2

太康县林业局

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第36条

村委会

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

 

3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使用证明

工商总局第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附件: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房管部门

办理营业执照、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4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清税证明

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工商总局、国税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税务机关

企业注销登记

 

5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检验合格证明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疾控中心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6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变更事项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章,第五节,第四十九条

申请单位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7

太康县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权利人变更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26条第二十六条

公安、工商、民政、编办等相关机关

不动产变更登记

 

8

太康县自然资源局

亲属关系证明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1.8.6条

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等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9

太康县自然资源局

监护关系证明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第1.9.2条

所在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人民法院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

 

10

太康县司法局

亲属关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7条、第11条第二项;《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

派出所、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居委会

办理公证

 

11

太康县民政局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死亡注销证明或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养育工作的通知》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县法院;

申报孤儿

 

12

太康县公安局

社区、村(居)委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

社区、村(居)委会

死亡注销、补录户口

 

13

太康县公安局

监护人监护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版)第六条、未成年人申请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辖区派出所

未成年人申请出入境

 

14

太康县公安局

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三十三条

公安部门

Ⅲ级以下焰火燃放许可证

 

15

太康县公安局

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活动场所管理者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馆

 

16

太康县公安局

亲属关系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年12月17日公布)第四条第三款

公证处

办理出入境证件

 

17

太康县公安局

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道路运输单位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18

太康县公安局

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道路运输单位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19

太康县公安局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道路运输单位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20

太康县公安局

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安监局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21

太康县公安局

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购销单位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22

太康县公安局

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质监局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23

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医疗诊断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八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

医疗机构

工伤认定

 

24

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八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

工伤认定

 

25

太康县应急管理局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河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申请人自备

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26

太康县应急管理局

经营场所周边安全条件证明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65号令)第十六条第四项,《河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村委会(居委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27

太康县农机发展中心

身体条件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28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住建厅关于实行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一站式办理的通知》周建2018123号

邮政储蓄银行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9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附件2

 

 

 

 

 

取消的县级证明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证明开具单位

备注

 

1

太康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验资报告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变更开办资金)

会计事务所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

 

2

太康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法人离任审计报告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

会计事务所或审计局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

 

3

太康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法人任职证明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变更法人)

举办单位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任职文件办理

 

4

太康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举办单位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5

太康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住所证明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变更住所)

申请单位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6

太康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资产清算报告

事业单位注销登记

申请单位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清算报告办理

 

7

太康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负责人任职证明

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初领及变更负责人

申请单位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任职文件办理

 

8

太康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经费来源证明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

申请单位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9

太康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机构地址确认证明

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初领及变更地址

申请单位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10

太康县供销合作社

专项资金安排证明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

申请单位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11

太康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父母离婚证明

申请民族成份变更

民政局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12

太康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民族成份变更证明

办理民族成份变更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如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法院判决证明或者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3

太康县农业农村局

健康证明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卫生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含有健康证明编号的人员花名册办理

 

14

太康县农业农村局

健康证明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卫生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含有健康证明编号的人员花名册办理

 

15

太康县农业农村局

健康证明

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含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审批

卫生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含有健康证明编号的人员花名册办理

 

16

太康县农业农村局

环境影响证明文件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环保部门

部门间函询

 

17

太康县农业农村局

乡镇政府初审意见原件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复审

乡镇政府

部门间函询

 

18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犯罪记录证明

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公安机关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19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住所使用证明

办理营业执照

房屋管理部门、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及村(居)委会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20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民专业合作住所证明

办理营业执照

房屋管理部门及村(居)委会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21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媒体、期刊主办单位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22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媒体、期刊主办单位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23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媒体、期刊主办单位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24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场所使用证明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房屋管理部门及村(居)委会

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办理

 

25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预售证所需人防证明

人防工程审批

本单位

设定依据不充分,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26

太康县林业局

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村委会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27

太康县林业局

固定场所土地使用证明

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乡级土管部门

部门间函询

 

28

太康县林业局

林地证明

办理使用林地审核上报

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相关证照办理

 

29

太康县林业局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证明

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环保部门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30

太康县公安局

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驾驶证期满换证、驾驶证补证、损坏换证

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体检报告或体检表办理

 

31

太康县公安局

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驾驶证期满换证、驾驶证补证、损坏换证

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体检报告或体检表办理

 

32

太康县公安局

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特种行业(旅馆业)许可证核发

住建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相关证照办理

 

33

太康县公安局

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证明

特种行业(旅馆业)许可证核发

住建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相关证照办理

 

34

太康县公安局

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特种行业(旅馆业)许可证核发

消防大队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相关证照办理

 

35

太康县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同意筹建意见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文广旅局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36

太康县公安局

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车辆注册登记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相关主管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相关证照办理

 

37

太康县公安局

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车辆变更登记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相关主管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相关证照办理

 

38

太康县公安局

居住证明(暂住证明)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居住地派出所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相关证照办理

 

39

太康县公安局

居住证明(暂住证明)

增驾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居住地派出所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相关证照办理

 

40

太康县公安局

出入境记录证明

境外驾驶证换证

居留地或者居住地出入境业务大厅

部门内部协调

 

41

太康县公安局

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网上查询

 

42

太康县公安局

公民姓名变更证明

姓名变更

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户口本或相关材料办理

 

43

太康县公安局

劳动关系证明

办理居住证

用人单位

部门间函询

 

44

太康县公安局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办理居住证

公安机关

部门内部协调

 

45

太康县公安局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办理车身颜色变更登记、机动车注册登记

机动车检测公司

办理6座以下机动车、三轮车、摩托车注册登记,机动车不属于免检车辆时提供

 

46

太康县公安局

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驾驶证号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号码变更

辖区派出所

身份证号码由15位升级18位的不再提供此证明

 

47

太康县公安局

姓名变更证明

驾驶证姓名、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变更

辖区派出所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办理

 

48

太康县公安局

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落户证明

补发迁移证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通过网络核验办理

 

49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一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住建部门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50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一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本单位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51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聘用证明

医师注册

拟聘用单位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合法证件和聘用合同办理

 

52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健康体检表

医师注册

一级以上综合医院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体检报告或体检表办理

 

53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护士资格证考试合格证明

护士注册

人社局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合法证件办理

 

54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健康体检表

护士注册

一级以上综合医院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体检报告或体检表办理

 

55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聘用证明

护士注册

拟聘用单位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合法证件和聘用合同办理

 

56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聘用证明

医师(护士)变更

拟聘用单位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合法证件和聘用合同办理

 

57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放射诊疗许可证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合法证照办理

 

58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委托申报证明

放射诊疗许可证

其他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

 

59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

放射诊疗许可证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合法证件办理

 

60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培训合格证明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合法证件办理

 

61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健康证明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体检报告或体检表办理

 

62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检验合格证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检验报告办理

 

63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身份证明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合法证件办理

 

64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卫生计生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任现有合法证件办理

 

65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年度内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中介机构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66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医疗(体检)机构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合法证件办理

 

67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

部门间函询

 

68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单位和住建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证照或租赁合同办理

 

69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证件和任职材料办理

 

70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其他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证照或租赁合同办理

 

71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单位证明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

 

72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病残儿医学鉴定出具鉴定证明

办理三孩生育证

县级及县级以上医院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73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或变更医疗机构执业地址

国土局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

 

74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通过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电子化平台查询办理

 

75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人任职证明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

申请单位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76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人健康体检表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77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

住建部门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78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人无违法违纪证明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

公安部门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79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症的证明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指定医疗机构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80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周口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病残医学鉴定机构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81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子女残疾证明或子女死亡证明

申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医疗部门、公安部门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82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设地址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

所在地地名管理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

 

83

太康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

 

84

太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健康证明

食品经营许可

疾控中心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体检报告或体检表办理

 

85

太康县文广旅局

娱乐营业场所产权证明

证明营业场所产权性质

房产部门、乡镇以上政府部门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86

太康县文广旅局

娱乐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证明营业场所产权性质

房产部门、乡镇以上政府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

 

87

太康县文广旅局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证明营业场所产权性质

房产部门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88

太康县文广旅局

资金注册证明

经营者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金融机构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

 

89

太康县文广旅局

验资报告

经营者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

金融机构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

 

90

太康县文广旅局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91

太康县文广旅局

资金信用证明

有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银行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提供

 

92

太康县文广旅局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93

太康县自然资源局

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

凭现有证照、申请人书面承诺等相关材料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94

太康县自然资源局

免征契税证明

申请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

 

95

太康县自然资源局

免征土地增值税证明

申请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

 

96

太康县自然资源局

抵押宗地土地出让金额或划拨权益价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划拨用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改为系统内部查询

 

97

太康县自然资源局

确认土地估价结果的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首次登记

抵押权人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抵押合同办理

 

98

太康县自然资源局

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税务机关

部门间函询

 

99

太康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离婚的单身证明

不动产登记

居委会或民政部门

部门间函询

 

100

太康县自然资源局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办理土地登记

乡镇人民政府

部门间函询

 

101

太康县自然资源局

注销户口证明

办理不动产登记

公安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102

太康县民政局

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

申请社团登记

户籍所在地派所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103

太康县民政局

办公场所证明

申请社团登记

产权所有人或产权所有单位

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办理

 

104

太康县民政局

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

申请民办非企业

户籍所在地派所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105

太康县民政局

县法院出具的父母失踪证明

申报孤儿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县法院;

部门间函询

 

106

太康县民政局

收入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

村居委会或申请人所在单位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107

太康县民政局

体检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

县级以上医院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体检报告或体检表办理

 

108

太康县民政局

当地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收养登记

计生委(办)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109

太康县民政局

亲子关系证明

申报孤儿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110

太康县民政局

贫困证明

申报临时救助

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

部门间函询

 

111

太康县医疗保障局

出院证

申报医疗救助

就诊医院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住院病历办理

 

112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提供在破路时已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

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建设单位

部门间函询

 

113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114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115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经环保、土地、消防、水务等部门审批通过的评价文件证明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116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乡镇政府审核意见证明

村镇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

部门间函询

 

117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乡镇政府审核意见证明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

部门间函询

 

118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道水质标准证明

向城市排水管理加压排放废水、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污水排放的企事业单位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119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

向城市排水管理加压排放废水、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污水排放的企事业单位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120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辖区居委会证明

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建设单位

部门间函询

 

121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证明

砍伐、移植古树审核

建设单位

部门间函询

 

122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证明

临时占用园林绿化用地

建设单位

部门间函询

 

123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授权委托书

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申请人的工作单位

部门间函询

 

124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拆除方案证明

拆除环境

申请人的工作单位

部门间函询

 

125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拆除方案证明

卫生设施审批

申请人的工作单位

部门间函询

 

126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垃圾消纳场土地用处证明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生活垃圾经经营性服务审批

申请人的工作单位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

 

127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规划消防通道占用者证明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及砍伐、移植树木(含古树名木)审批

周口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部门间函询

 

128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垃圾消纳场土地用途证明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乡镇、村(居)委会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

 

129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公安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证照办理

 

130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不动产登记部门、国土部门、规划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131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资金证明

办理装修装饰施工许可证

开户银行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

 

132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本人工作单位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

 

133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收取预售款的银行账号证明

办理商品房预售

银行出具

部门间函询

 

134

太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本人工作单位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

 

135

太康县司法局

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办理公证

派出所、法院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136

太康县司法局

居住证明

办理公证

派出所或居委会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137

太康县司法局

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村委会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138

太康县司法局

户口、身份证重号注销证明

办理公证

派出所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139

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资产有效证明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住建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140

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银行资金证明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金融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141

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火化证

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申报

殡仪馆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142

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户口注销证明

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申报

公安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143

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死亡证明

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申报

医院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144

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医疗诊断证明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医疗机构

提供医院诊断证明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145

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学历证明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教育部门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146

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单位本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用人单位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147

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学场地证明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住建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148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学生贫困证明

学生资助

户籍所在的街道、村委会

部门间征询

 

149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中招体育考试免试生证明

中招体育免试

县级以上医院、所在学校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150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教师资格认定

社保中心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151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工作证明

高招、成招、自考、教师资格证报名

考生所在工作单位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152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高招、成招、自考、教师资格证报名

考生所在工作单位

提供现有证照或者相关材料办理

 

153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消防证明

民办学校审批

消防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消防验收合格材料办理

 

154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工作证明

幼儿入园

市直各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

 

155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防疫证明

幼儿入园

防疫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证照办理

 

156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归侨、侨眷考生证明

中招加分审核

外事侨务办公室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157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见义勇为人员以及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身份证明

中招加分审核

综治委或公安局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158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身份证明

中招加分审核

驻外使领馆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159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台商身份证明

中招加分审核

台办、商务局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160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人民警察)烈士子女身份证明

中招加分审核

公安部门或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161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身份证明

中招加分审核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162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身份证明

中招加分审核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由政府部门之间函询

 

163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证明

中招加分审核

县级以上计生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164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子女身份证明

中招加分审核

县级以上计生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现有证照或相关材料办理

 

165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子女身份证明

中招加分审核

帮扶工作队员派出单位或市级以上驻村办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证照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166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高中“宏志班”

乡(镇)政府、村委会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证照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167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证明

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高中“宏志班”

县级以上残联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证照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168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农村低保家庭证明

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高中“宏志班”

乡(镇)政府、村委会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证照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169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证明

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高中“宏志班”

县级以上民政局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证照或通过部门之间函询办理

 

170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普通高中学生跨省转学证明

普通高中学生跨省转学(转入)

转出省(市)教育主管部门或由该省教育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转学手续等相关材料办理

 

171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转学证明

学生转学

周口市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转学手续等相关材料办理

 

172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成绩证明

学生转学

周口市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科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转学手续等相关材料办理

 

173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居民身份证变更证明

学籍变更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变更手续等相关材料办理(建议省级取消)

 

174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居民身份证注销证明

学籍变更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变更手续等相关材料办理(建议省级取消)

 

175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出生证明

幼儿园入园

卫生计生部门

申请人不再开具此项证明,凭现有证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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