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康县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 2015-06-08 15:24:31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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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康县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

    

太政办〔2015〕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太康县校车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26日

     

太康县校车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和省、市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文件精神,健全管理机制,完善校车服务,逐步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的校车运营模式,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总要求,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规范校车运营和管理,稳步推进接送学生车辆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校车运营安全、学生乘车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完善校车管理和服务措施,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健全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做到严格审批校车使用许可、严格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严格校车通行安全管理。同时,进一步增强校车管理人员、校车驾驶人、教师、学生及学生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改善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营运学生接送车辆的打击整治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学生出行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在2016年9月1日前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新购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现有的非专用校车在过渡期内要逐步更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同时制定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确保过渡期校车安全。

    (一)加强规范运营。进一步规范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促进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遏制涉及校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对现有的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接送车辆在过渡期内逐步取缔。 

    (二)加强安全管理。逐级成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层层签订校车安全责任状,制订校车安全管理考核方案,加大对违法营运学生接送车辆的打击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

    (三)加强道路建设。做到通校车公路优先规划建设、优先安装防护设施、优先进行路面改善,逐步完善通车条件。 

    三、运营模式

    (一)公办学校运营模式

    根据我县实际,我县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暂不分配校车份额,主要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的原则,解决好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

    1.城区中小学学生按划分学区实施就近入学。学生采取步行或乘坐公交车,低年级学生由家长护送的方式上学。

    2.公办幼儿园学生由监护人接送。

    3.农村中小学学生距离学校近的步行上下学,距离学校较远家长有条件接送的由家长接送,家长无法接送的尽量安排到有寄宿条件的学校,以减少交通安全风险。

   (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运营模式

    1.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原则上采取就近入园的办法,由监护人接送。

    2.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使用专用校车。采取“政府主导、部门监管、自主经营”的模式,由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出资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根据成本核算向学生收取一定的乘车费用,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四、校车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

   (一)过渡期时间

    1.河南省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非专用校车使用过渡期为: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至2016年9月1日。在过渡期内,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2.过渡期内,拟新购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专用校车。

    3.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为符合国家标准(GB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的专用校车。

   (二)过渡期管理原则

    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管理原则,过渡期内保障学生有车可乘,做到既保安全又保运力。公办学校(幼儿园)按照划片招生就近入学的原则,不推行校车服务;民办学校(幼儿园)学生原则上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由监护人接送,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使用中小学生专用校车、幼儿专用校车。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三)过渡期校车管理办法

    1.校车驾驶人申报条件及程序 

   (1)申报条件

    ①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②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③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④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⑤无犯罪记录;

    ⑥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申报程序

驾驶人向县公安交警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县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2.校车标牌申报条件及程序

   (1)申报条件

    ①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在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证明和车辆行驶证;

    ②校车驾驶人的驾驶证及校车驾驶资格证;

    ③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④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⑤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单。

   (2)申报程序

    ①县教育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县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②县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③县教育部门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政府,县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校车行驶管理

    ①校车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校车应统一着黄色的车体外观颜色,在车辆两侧应统一粘贴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跟车照管人及其联系电话等。

    ②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携带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③应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线路行走,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五、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成立太康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教体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发改委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

    (二)职责分工

县教育部门:

    1.依法制定、调整学校(教学点)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2.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3.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4.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县公安部门:

    1.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2.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回收工作;

    3.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以及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4.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校车驾驶员的管理培训,依法查处涉及校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5.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县交通运输部门:

    1.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

    2.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3.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4.负责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者的监管,依法查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

5.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县安监部门: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县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和本方案以及县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工作情况,通报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增强责任意识,抓好工作落实。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履行工作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二)密切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沟通联系,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和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和问题,互相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安全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校车驾驶员要遵守交通法规,按章行驶,随车照管人员要认真履行学生乘车安全监护职责和落实接送登记制度,做到校车安全管理不漏项目、不剩空档,全力确保学生乘车安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校车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格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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