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太康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太康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31日
太康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依据太康县城总体规划(2016—2030),县城规划区面积55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为16平方公里。将县城建成区划定为禁燃区,具体范围:未来路以东,新涡河以南,新涡河以西,老涡河以北。禁燃区范围将随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步扩大。
二、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一)原(散)煤、洗选煤、型煤、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石油焦及各种可燃废物等。
(二)硫含量大于0.50%、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和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公斤)。
(三)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卡/公斤)。
(四)树木、木材、板材、秸秆、锯末及其它任何未经加工成形的各类生物质(生物质气化除外)。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高污染燃料控制措施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它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是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措施,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具体行动,也是建设生态太康、美丽太康的客观需要。此项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协作。
(二)明确职责
1.环保部门
(1)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工作。
(2)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所有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3)负责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进行改造和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改造的单位,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4)停止审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建设项目。对未经审批,在禁燃区内擅自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的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2.住建部门
(1)严把规划关,对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和开工许可手续。
(2)加快推进县城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逐年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同时要进一步推广管道天然气的使用。
3.县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县城规划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4.城关镇、毛庄镇、城郊乡政府负责城区内高污染燃料的控制工作,督促辖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期完成改用清洁燃料工作。
5.县供电公司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环保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单位,采取断电措施。
6.县工商部门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企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不予办理工商执照或执照年检。
7.县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禁燃区实施工作,对妨碍公务、暴力阻挠等行为,依法采取治安处罚措施,确保禁燃工作有序进行。
(三)严格考核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县政府将对禁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影响禁燃工作的失职渎职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