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社会公众全面、准确、便捷地获取老冢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提升政府工作透明度,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老冢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全面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统一受理和办理社会公众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394-6856598
传真号码:0394-6856598
通讯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G106国道老冢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461400
电子邮箱:m16627518830@163.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老冢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发布:
1.太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aikang.gov.cn/)。
2. 镇政府政务公开栏、便民服务大厅公告区等线下场所。
(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老冢镇G106国道老冢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联系电话:0394-685659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 8:00—12:00,15:00—18:00;冬季 8:00—12:00,14:30—17:30。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日常生活等实际需要,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受理点现场领取。
申请表应当真实载明以下内容:
1.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2. 申请公开信息的名称、文号或精准特征描述;
3. 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及获取途径。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申请。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申请人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现场规范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
2.邮政申请:规范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上述受理地址。
3.网上申请。通过太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录账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二)申请注意事项
1、当面申请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传真方式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一并附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7)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不依法答复处理申请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