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渠道
1、线上渠道:太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aikang.gov.cn/),微信群;
2、 线下渠道:乡便民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栏、村党群服务中心公开栏;
3、其他渠道:政策宣讲会、入户告知、会议通报、便民咨询电话等。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乡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乡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太康县芝麻洼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太康县幸福街与泰安路交叉口东芝麻洼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394-6571589
邮政编码:461444
(二)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芝麻洼乡人民政府办公室现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邮政申请: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通过太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录账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到乡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现场领取,也可登录太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指南” 栏目自行下载打印;如需网上申请,可直接在线填报提交。
2、当面申请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邮政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一并附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须按要求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
3、申请人须在申请表中准确填写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以及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载体形式。对所需政府信息应作出清晰明确、指向具体的内容描述,建议详细列明文件名称、文号或其他可精准定位信息的相关特征,便于精准检索办理。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乡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乡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本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本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答复办理:本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乡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乡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五)办理时限
1、本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乡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5、 本乡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6. 本乡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