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太康县毛庄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本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太康县毛庄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394-6911011
通讯地址:太康县毛庄街道办事处(太康县迎宾路西)党政办公室
邮政编码:461400
电子邮箱:tkxzwgk@163.com(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三、依申请公开>(二)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太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aikang.gov.cn);
2.现场查阅点:太康县毛庄街道办事处(太康县迎宾路西)院内行政楼一楼党政办公室;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 8:00-12:00,15:00-18:00,冬季 8:0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0394-6911011;
3.其他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街道公告栏、政务新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 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一)受理机构
太康县毛庄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依规受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机构信息请查看本指南“一、工作机构”。
(二)申请方式
1、邮政申请。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应填写《太康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太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由本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提前电话联系。
3、网上申请。通过太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录账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信息公开申请相关事宜。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及方式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不予公开情形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