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太康县司法局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法治太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太康县司法局单位职能及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涵盖太康县司法局在履行司法行政职能过程中,依法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事宜,实时根据法律法规及工作职能变化动态更新,方便社会公众查阅、获取相关信息。
一、工作机构
太康县司法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依规受理办理县司法局层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依法做好申请登记、流转办理、答复反馈、资料归档及信息公开相关保障工作。
1.办公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未来路南段
2.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3.联系电话:0394-6822048
4.电子邮箱:tkxsfjbgs@163.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太康县司法局办公室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规定,结合单位职能,主动公开以下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
1.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信息、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
2.司法行政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文件。
3.法治政府建设、普法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落实情况。
4.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民调解、公共法律服务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工作动态及便民举措。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相关信息。
6.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法治人才培训等人事信息。
7.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
8.司法行政领域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流程、时限及申请材料目录。
9.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司法行政相关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太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aikang.gov.cn/):通过县政府官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各类主动公开信息,为公众提供便捷查询渠道。
2.政务服务平台:依托县政务服务中心司法行政服务窗口,公开办事指南、服务流程等便民信息,现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3.线下公开场所:在单位办公场所设置信息公告栏、资料索取点,公开重点工作、便民服务等相关信息;按规定向县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报送主动公开信息。
4.其他渠道:通过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等载体,及时公开社会关注度高的司法行政工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获取太康县司法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按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前往太康县司法局办公室现场提交书面申请,或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交申请,信函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口头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3.网上申请:通过太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录账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二)申请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名称、文号或精准、明确的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要求(获取方式、载体形式等);
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及申请日期。
(三)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内容明确的,予以受理;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说明补正事项及期限。
2.审查:受理机构对申请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职能审查,区分信息是否属于公开范围、是否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
3.答复: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4.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内部事务信息;
5.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请示报告、执法案卷等过程性信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6.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监督与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