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 太康县公安局 时间: 2026-05-21 17:15:27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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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太康县公安局的政府信息,持续提升公安机关行政决策与政务运行透明度,建设法治公安,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太康县公安局情指中心具体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依规受理办理县公安局层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8:00—12:00,15:00—18:00;
冬季: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394-6869043

通讯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未来路西侧

邮政编码:461400
电子邮箱:tkxgajjls@126.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及公安机关职责,本机关重点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本机关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本机关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户籍管理、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管理、出入境管理、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等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期限及所需材料目录、办理流程

4.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5.财政预决算报告、“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6.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禁毒、安全生产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警务工作动态及安全防范提示;

7.本机关重大警务活动、重要会议、工作部署及年度工作报告;

8.本机关工作人员招录及选任信息;

9.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特别说明: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刑事司法活动中形成的信息,不属于《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二)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公开:

1.太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aikang.gov.cn/)。

2.政府信息现场查阅点
太康县公安局(地址同上)。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394-6869043

政务新媒体:关注“平安太康”微信公众号。

其他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发布会、便民资料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太康县公安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邮政申请

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应填写《太康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从太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当面申请

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 网上申请

通过太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录账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到县公安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现场领取,也可登录太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指南”栏目自行下载打印;如需网上申请,可直接在线填报提交。

2.当面申请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邮政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一并附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须按要求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

3.申请人须在申请表中准确填写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以及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载体形式。对所需政府信息应作出清晰明确、指向具体的内容描述,建议详细列明文件名称、文号或其他可精准定位信息的相关特征,便于精准检索办理。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前,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开展保密审查。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均按信息实际掌握状态原样提供,不作加工、统计、研究、分析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整理处理。

4.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太康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责任编辑:太康县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