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太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aikang.gov.cn/);
2.现场查阅点: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地址:太康县支农路西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院二楼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8:00 -12:00;下午:15:00 -18:00(夏季)14:30 -17:30(冬季);办公电话:(0394)6816388。
(三)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根据《条例》精神,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一)受理机构: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394)6812333;
通讯地址:太康县未来路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公共事务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461400;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受理机关名称。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三)申请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1.邮政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太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指南”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当面申请。通过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3.网上申请。通过太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提交成功后,可登录账号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
(四)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事宜: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5.不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的其他信息。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