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太康县商务局的政府信息,持续提升行政决策与政务运行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太康县商务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依规受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0394-6813939
通讯地址:太康县银城南路与香江路交叉口西南角
邮政编码:461400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太康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aikang.gov.cn/)。
2.政府信息现场查阅点:太康县银城南路与香江路交叉口西南角太康县商务局办公室。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 8:00-12:00,15:00-18:00,冬季 8:0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0394-6813939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接收渠道
1.邮政申请。寄至太康县商务局办公室,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当面申请。太康县商务局办公室(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申请表)。
3.网上申请。县政府官网“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在线提交。
(二)申请注意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收到申请时间。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的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单位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单位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3.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前,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开展保密审查。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均按信息实际掌握状态原样提供,不做加工、统计、研究、分析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整理处理。
4.办理期限: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单位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