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淮政土字告〔2024〕第14号
周口市淮阳区202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于2024年10月21日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4〕92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
宗地一:位于西园路北、朝祖大道南、太极路东、文鼎路西。
宗地二:位于弦歌路(扭头桥-淮冯路口)。
宗地三:位于翰林路(明仁路-龙都路)。
宗地四:位于经十路(蓍草路-连心路)。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宗地一:柳湖街道傅楼村集体土地7.6063公顷(其中耕地0.2731公顷、林地0.7863公顷、草地1.1020公顷、其他农用地0.0935公顷、建设用地5.0548公顷、未利用地0.2966公顷)。
宗地二:柳湖街道大宋村集体土地2.3753公顷(其中耕地0.0747公顷、林地0.4367公顷、其他农用地0.6293公顷、建设用地1.2346公顷);城关回族镇南关村集体土地2.6912公顷(其中耕地0.6152公顷、其他农用地0.0550公顷、建设用地2.0210公顷)。
宗地三:柳湖街道大宋村集体土地1.5652公顷(其中耕地0.2162公顷、林地0.3633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4公顷、建设用地0.9393公顷)。
宗地四:城关回族镇北关村集体土地0.2912公顷(其中耕地0.1235公顷、建设用地0.1677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执行。拟征收土地属于一级区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52000元/亩;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淮阳区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方案的通知》(淮政〔202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安置途径:1、货币安置;2、社保安置按豫人社办〔2023〕92号、豫人社〔20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在征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25日